藥癮戒治的十三項治療原則(第三版)

藥癮戒治的十三項治療原則(第三版)

作者:National Institute on Drug Abuse

編譯:中華民國解癮戒毒協會


1. 成癮是一種複雜但可治療的疾病,此疾病會影響大腦的功能與行為。

濫用藥物會改變大腦的結構與功能,且難在短期內恢復,因此有些人即使在長期停藥後仍有復發的風險。

2. 沒有一種處遇方法適用於所有人。

處遇方案應視藥物類型和個案特質而定。針對個人特定的問題和需求,給予適切的處遇,是幫助個案復歸社會的關鍵。

3. 處遇必須是容易取得的。

由於藥癮者可能會不確定是否要接受處遇,因此在個案準備好接受處遇的當下即可獲得服務相當重要。如果處遇無法及時獲得或難以取得,個案可能會放棄。與其他慢性病一樣,愈早接受處遇,效果往往愈好。

4. 有效的處遇應關注個案的多元需求,而非只處理藥物濫用問題。

有效的處遇需同步考量個案的藥物濫用以及任何相關的醫療、心理、社會、職能和法律問題,而依照個案的年齡、性別、種族與文化進行處遇規劃也相當重要。

5. 保持足夠長的處遇時間是至關重要的。

每位個案最適當的處遇期間取決於其問題和需求的類型和程度。研究顯示,大多數成癮個案需要至少3個月的處遇才能顯著減少或停止他們的藥物濫用行為,且愈長的處遇期間也有更好的成效,因此,處遇方案應包含提升完成率的策略。從成癮中恢復是一個長期過程,且往往需要多次的處遇方案介入,就如同其他慢性疾病一樣,復發可能會發生,所以應視個案需求幫助其繼續接受相同或不同的處遇方案。

6. 行為療法(包含個人、家庭或團體諮商)是最常用的藥物濫用處遇形式。

行為療法的重點各不相同,可能涉及提升戒癮動機、提供停藥的獎勵、建立拒絕用藥的技能、以有建設性和有益的活動取代用藥行為、提升問題解決能力、促進人際關係等。此外,在處遇期間和處遇後參與團體治療和同儕支持團體也有助於保持戒毒。

7. 藥物治療是重要的處遇元素,尤其當它與諮商或其他行為療法結合時。

例如美沙酮,可有效幫助海洛因施用者穩定其生活並減少其非法藥物使用。

8. 處遇計畫必須持續評估,並在必要時進行修改,以確保其能滿足個案不斷變化的需求。

在治療和康復過程中,個案可能需要不同的處遇方案組合。除諮詢或心理治療外,還可能需要藥物治療、醫療服務、家庭諮商、育兒指導、就業輔導或社會福利諮詢及法律服務。對許多個案來說,提供持續照護的處遇方案,並及時調整處遇強度,會有最佳的成效。

9. 許多藥癮者也有其他心理疾患。

藥物濫用和成癮個案,常有其他心理疾患。因此應同時評估其他心理疾患的可能,並依症狀進行適當治療,包含適當的藥物治療。

10. 生理解毒治療只是處遇的起始階段,而且僅進行生理解毒難以改變長期的藥物濫用行為。

生理解毒治療可安全地控制戒斷期的急性症狀,部份情況下,可為有效的長期處遇鋪路,但僅進行生理解毒治療難以達到長期戒毒效果。因此,應鼓勵個案在生理解毒治療後繼續其他處遇方案。

11. 治療不需要自願才能有效。

來自家庭、就業環境或司法的壓力或誘因可顯著提高處遇方案的參與率、完成率及戒毒成功率。

12. 處遇期間必須持續監控用藥行為,因為處遇期間確實會發生再次施用藥物的狀況。

知道用藥行為受到監測,對於個案來說是強而有力的提醒。可助其克服心理渴求。藥物監測也會即早提供復發的跡象,若驗到陽性,顯示其處遇方案可能需要調整。

13. 處遇方案應包含HIV病毒/愛滋病、B肝、C肝、肺結核與其他傳染性疾病之檢測,並且提供降低感染風險的諮詢,及治療的協助。

由於藥物濫用常伴隨高感染風險的行為,如共用針頭、不安全性行為等。提供諮詢可有效降低感染風險,並協助已感染者控制病情。為提高個案接受檢測之意願,處遇機構應提供現場快速HIV檢測並告知HIV感染者高效抗逆轉錄病毒療法(HAART)已證明可有效對抗HIV,並協助他們接受治療。


本文編譯自美國國家藥物濫用研究所( National Institute on Drug Abuse)出版之”Principles of Drug Addiction Treatment: A Research-Based Guide (Third Edition)”

原文連結:Principles of Drug Addiction Treatment: A Research-Based Guide (Third Edition)